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3167号
原告:周某,女,居民身份证:×××4923。
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宁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