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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3167号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3167号

原告:周某,女,居民身份证:×××4923。

被告:李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宁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