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1238号
申请执行人:郑洪明,男,1986年5月28月,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大三家子村王家屯,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石柏金,男,1975年1月13月,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陶赖昭镇罗家村,身份证号码×××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781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8898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8898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854号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彦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孝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