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双月路265号。被执行人贾庆田,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曾庆平,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韩奎涛,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庄支行与贾庆田、曾庆平、韩奎涛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贾庆田、曾庆平、韩奎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1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山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马元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春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