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6220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朋,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陆映文,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胡平,住江苏省。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2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胡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7861.12元、利息31440.48元、滞纳金34723.14元、其他手续费132.5元(自2015年4月23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订明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及案件受理费258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6220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楚亮
审判员 丘颂文
审判员 冯嘉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