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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839号之四

潘学党与谢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学党,谢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83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潘学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执行人:谢丽丽,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潘学党与谢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谢丽丽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划拨、查封、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丽丽价值15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马继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潘小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