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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949号

王军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军歌,荆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949号申请执行人王军歌,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荆静,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王军歌申请执行荆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28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明被执行人荆静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28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晓东

审 判 员  程中涛

代理

审判员  龚 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