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3民保令1号
申请人(原告):唐玉荣,女,198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被
申请人(被告):吕坤鹏,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申请人唐玉荣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6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被申请人脾气暴躁,稍不顺心就和申请人争吵,更在申请人怀孕期间对其大打出手,导致申请人无法继续与被申请人共同生活。现申请人已搬出租房居住,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申请人离婚。被申请人因不愿意离婚,多次到申请人租住的地方对申请人大打出手并砸毁申请人的财产。故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玉荣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禁止吕坤鹏对唐玉荣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吕坤鹏威胁、骚扰、跟踪唐玉荣。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吕坤鹏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杨 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姜淑敏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