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0036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悦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鄂尔多斯市悦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闫某某。
原告鄂尔多斯市悦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鄂尔多斯市悦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悦生活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阿拉腾萨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