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1750号原告崔某,女,1987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何立官,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开庭当日原告崔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崔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