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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3民初2147号

孙宝海与胡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宝海,胡立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2147号

原告:孙宝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被告:胡立芬,女,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海与被告胡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济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亚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