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2147号
原告:孙宝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被告:胡立芬,女,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海与被告胡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济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亚运 关注公众号“”
孙宝海与胡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3民初2147号
原告:孙宝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被告:胡立芬,女,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海与被告胡立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济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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