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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6557号

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宝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宝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6557号

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10号319、320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焕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娟,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宝环。

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宝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孙丽艳独任审判,

书记员曹佳慧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丽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