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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XXX申请执行人沈阳X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阳XXX有限公司,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X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X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辽0111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钟安龙执行员 李 洁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