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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民初770号之一

刘菁、稂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菁,稂辉,李海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770号之一

申请人:刘菁,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红英,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稂辉,男。

被

申请人:李海侠,女。

原告刘菁与被告稂辉、李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菁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海侠银行存款7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菁以其所有的位于吉州区XXXXX号XXXX幢店面XXX室,店面XXX室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海侠银行存款7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刘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 巍

代理

审判员  XX生

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谭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