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03民初770号之一
申请人:刘菁,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红英,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稂辉,男。
被
申请人:李海侠,女。
原告刘菁与被告稂辉、李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菁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海侠银行存款7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菁以其所有的位于吉州区XXXXX号XXXX幢店面XXX室,店面XXX室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海侠银行存款7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刘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肖 巍
代理
审判员 XX生
人民陪审员 蒋克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谭新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