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1356号原告房某某,男。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诉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房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预交),退还给原告250元。
审判员 聂 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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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定书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1356号原告房某某,男。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诉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房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预交),退还给原告250元。
审判员 聂 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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