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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初1356号

房某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房某某,某市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初1356号原告房某某,男。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诉被告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房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预交),退还给原告250元。

审判员 聂 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梦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