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813号原告永新县文竹林场。
法定代表人:王国新,林场场长。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永新县文竹镇。委托代理人贺新华,系永新县禾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春生。被告刘志林。被告贺瑞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新县文竹林场与被告刘春生、刘志林、贺瑞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永新县文竹林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永新县文竹林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新县文竹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永新县文竹林场负担。
审判员 刘春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志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