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211民初1988号原告侯凤华,女,汉族,1970年2月2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阳支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建设街**号。负责人刘俊杰,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董国强、李行行,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侯凤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阳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陈伟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6年3月28日,原告驾驶豫B×××××号轿车与郭朋伟驾驶的豫G×××××号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了车辆损坏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朋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豫G×××××号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34859.3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阳支公司自愿于2016年10月20日前赔偿给原告侯凤华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31518元;
二、原告侯凤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36元,由原告侯凤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