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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执568号之一

牛怀玉与臧华贵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怀玉,臧华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牛怀玉,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臧华贵,山丹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臧华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臧华贵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臧华贵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臧华贵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多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