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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执378-2号

申请执行人张召红诉被执行人蒋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召红,蒋自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378-2号

申请执行人:张召红,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蒋自良,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泽县。本院在执行张召红与蒋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蒋自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蒋自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蒋自良及其妻子郭建花在银行的存款50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吉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