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3执378-2号
申请执行人:张召红,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蒋自良,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泽县。本院在执行张召红与蒋自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蒋自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蒋自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蒋自良及其妻子郭建花在银行的存款50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吉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