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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4879号

方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方某,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879号

原告:方某,女,199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吕惠,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 判 员 朱益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程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