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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876号

石学玲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华伟,石学玲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876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蒙山大道70号。被执行人周华伟,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石学玲,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周华伟、石学玲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华伟、石学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23048.4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山

审判员  张 峰

审判员  马元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春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