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381号原告周林。原告杨经斌。委托代理人陶智录(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琦(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其福。委托代理人杨秀福(系被告杨其福所在的同枝村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周林、杨经斌与被告杨其福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周林、杨经斌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林、杨经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杨经斌撤诉。案件受理438元,减半收取计219元,由原告周林、杨经斌负担。
审 判 长 陈安录
代理
审判员 欧 捷
人民陪审员 钟敬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窦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