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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民初1772号

李某某与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2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772号原告李某某,陕西省汉中市人。被告杨某某,陕西省汉中市人。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员  田晓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 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