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893-1号
申请人:陈新。
被执行人:郭宏权。
被执行人:李拥军。
被执行人:程小永。本院(2016)皖118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宏权、李拥军、程小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郭宏权在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27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超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