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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893-1号

陈新与郭宏权、李拥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新,郭宏权,李拥军,程小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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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893-1号

申请人:陈新。

被执行人:郭宏权。

被执行人:李拥军。

被执行人:程小永。本院(2016)皖118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宏权、李拥军、程小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郭宏权在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27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超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