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9民初1097号

田某诉乔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某,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初1097号原告田某,男,农民。被告乔某,男,农民。

原告田某与被告乔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田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周亚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