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20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建军,住句容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洪青,住句容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背生,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敖生,句容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倪建军、胡洪青因与被上诉人吴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商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建军、胡洪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倪建军、胡洪青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上诉人倪建军、胡洪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守斌
代理
审判员 孙 毅
代理
审判员 严晓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武云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