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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562号

燕波与马利功、张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燕波,马利功,张春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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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562号申请执行人燕波,男。被执行人马利功,男。被执行人张春莲,女。本院执行的燕波与马利功、张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利功、张春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马利功、张春莲应向申请执行人燕波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3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1310元。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562号��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俊山

代理

审判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小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