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0322执1036号

四平富邦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洪伟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平富邦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李洪伟,高彦军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322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富邦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洪伟,女,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高彦军,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该案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做还款计划,与申请执行人两个案件执行款合计127,509.00元,于2016年10月15日之前给20,000.00元,10月末给50,000.00元,余下执行款11月末给付清,并付执行费19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提出申请,其同意该��本次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吉0322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学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国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