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05民初1289号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周平安、谈诚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周平安,谈诚,夏玉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289号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地址铜陵市石城大道660号。法定代表人钱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家明,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周平安,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区。被告谈诚,男,1963年1月1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夏玉良,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住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周平安、谈诚、夏玉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于2016年9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承担。

审 判 长  万多春

审 判 员  方贝贝

代理

审判员  章俊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包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