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471号
原告:杜小法。委托代理人段钢飞,四川周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万科南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东街76号4层。法定代表人张晋元。
原告杜小法诉被告成都万科南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向成都万科南城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文书的过��中,2016年9月20日,原告杜小法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万科南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小法撤回对被告成都万科南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利敏
人民陪审员 周京燕
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旻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