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1003号
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肖杭真,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肖杭真犯盗窃罪罚金及退赔款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2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杭真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向法院缴纳及退赔款6579元未退。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肖杭真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肖杭真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肖杭真无银行存款,无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肖杭真仍在服刑中,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榕 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张章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孔 晓 萍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