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180号
申请人:孙登乐,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安徽强辉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白湖乡。
法定代表人:魏平,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魏平,农民。
申请人孙登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留被申请人魏平在中铁十局二公司蚌埠S307改建02标项目部的工程款310万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310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登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魏平在中铁十局二公司蚌埠S307改建02标项目部的工程款310万元。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徐爱国
审判员 宋家武
审判员 王胤胤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321财保180-1号
申请人:孙登乐,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联城街联城东巷13号,居民身份号码340321196303080014。
被
申请人:安徽强辉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白湖乡。
法定代表人:魏平,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魏平,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白湖乡公塥街道290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402153118。
申请人孙登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安徽强辉沥青搅拌有限公司、魏平在中铁十局二公司蚌埠S307改建02标项目部的工程款310万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310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登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安徽强辉沥青搅拌有限公司、魏平在中铁十局二公司蚌埠S307改建02标项目部的工程款310万元。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徐爱国
审判员宋家武
审判员王胤胤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