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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民初2418号

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龙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龙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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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2418号

原告: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77540663C),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南环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平,总经理。

被告:陈龙义,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陈龙义已交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龙岩市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兴沿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乐继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