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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473号

徐新强与吴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新强,吴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徐新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吴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徐新强与被执行人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3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新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强给付借款3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350元、执行费491元。2016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徐新强与被执行人吴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强欠申请人借款31000元及利息,受理费350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9日前给付4400元;余款及利息、受理费共计35010元于2016年11月26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同意在履行和解协议期间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能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41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冯贵祥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