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1531号
原告:烟台市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瑛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化剑,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坤,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福勇。
原告烟台市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福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本院无法核实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烟台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桂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