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134号申请人姬文义,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出生,山西省原平市段家堡乡赤泥泉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刘永田,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生,原平市段家堡乡官地村人,农民,现住本村。申请人姬文义申请执行刘永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原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永田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4)原商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