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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执759号

康永雷、谢久红执行通知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422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张守中

被执行人:康永雷、谢久红张守中与你提供劳务者伤害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睢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限你接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2015)睢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特此通知

审判员  宋忠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