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2934号
原告:高淑英,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书,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登宇,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徐登学,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高淑英与被告徐登宇、徐登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高淑英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淑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杜殿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