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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民初2934号

高淑英与徐登宇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高淑英,徐登宇,徐登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2934号

原告:高淑英,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书,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登宇,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徐登学,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原告高淑英与被告徐登宇、徐登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高淑英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淑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杜殿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