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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559号

叶军利与王会琴、宁俊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叶军利,王会琴,宁俊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5民初559号原告叶军利,女,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委托代理人杨宝昌,男,1966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系叶军利丈夫。被告王会琴,女,196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宁俊生,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原告叶军利与被告王会琴、宁俊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叶军利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军利的委托代理人杨宝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会琴、宁俊生经公告传唤逾期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军利诉称,2012年3月31日,王会琴向郏县农村信用社贷款50000元,叶军利系担保人,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到期后,叶军利代王会琴向郏县农村信用社偿还贷款50000元和为此产生的费用共计50852元。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王会琴、宁俊生支付叶军利5085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王会琴、宁俊生承担。王会琴、宁俊生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王会琴与宁俊生原系夫妻关系,王会琴、宁俊生于2015年1月1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2年3月31日,王会琴在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0000元,叶军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叶军利、王会琴未按时还款。2015年7月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诉至本院,请求王会琴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55元,叶军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做出(2015)郏民金初字第6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会琴、叶军利的起诉”。2015年12月30日,叶军利代王会琴向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50000元,并支出诉讼费532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0852元。上述事实,有叶军利提交的还款证明、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王会琴与宁俊生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2015)郏民金初字第636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叶军利陈述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王会琴向郏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贷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叶军利作为保证人于2015年12月30日承担了保证责任即代王会琴向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诉讼费532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0852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王会琴在其与宁俊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50000元,因此该笔债务应当由王会琴、宁俊生共同偿还。故担保人叶军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会琴、宁俊生追偿,对叶军利请求王会琴、宁俊生支付50852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王会琴、宁俊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叶军利5085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元,由王会琴、宁俊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新峰

代理

审判员  王昊珂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

二○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洋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