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2执1829号

孙广萍申请王建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广萍,王建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孙广萍,女,蒙古族,住所地林东镇。被执行人王建春,地址林东镇。孙广萍与王建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2民初10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建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广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