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孙广萍,女,蒙古族,住所地林东镇。被执行人王建春,地址林东镇。孙广萍与王建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2民初108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建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广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