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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9797号

深圳市睿海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许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睿海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许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9797号

原告:深圳市睿海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环路29号留学生创业大厦7楼07号,组织机构代码06141806-4。

法定代表人:尹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世永,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春花,女,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许林,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深圳市睿海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饶世永、夏春花,被告许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告知被告新工作单位的名称、经营范围、人事部门联系办法等信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理由如下:被告2014年2月24日入职原告,任职硬件工程师。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至2017年2月24日止。被告入职当天,与原告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约定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应履行的保密义务、保密范围、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2016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提交辞职申请书,申请辞职。2016年4月25日被告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原告提交了《离职承诺书》,承诺入职新单位或更换新单位时,向原告告知新工作单位的名称、经营范围、人事部门联系办法等信息,如有违反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此后,原告曾于2016年6月9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催告履行离职承诺律师函》。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回复,以《离职承诺书》没有约定被告要向原告报告新工作单位名称和联系办法,且告知会给被告生活和工作带来风险为由,拒绝向原告告知上述信息。原告律师于2016年6月13日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出《回复许林函》及被告签订的《离职承诺书》扫描件。被告当晚回复称:“现在看确实有这一条,是我当时没注意到,等我进行相关法律咨询后,再答复你。”但被告至今没有答复原告,并告知相关信息,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离职时签署的离职承诺书,是一份变相的竞业禁止协议,且原告删除了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只保留了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原告的做法损害了离职员工的劳动权利,也是违反劳动法的,是一份无效的霸王条款。被告按劳动法规定的程序离职,相关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2月24日入职原告,任硬件工程师,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24日至2017年2月24日止。被告入职时还签订有《保密协议》。2016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以上班路程太远为由,向原告申请离职。被告于当日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签署了《离职承诺书》,该承诺书第7条规定:离职之日起两年内,绝不在研究、生产、销售或者维护睿海智公司经营的同类产品且与睿海智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中工作,且绝不以任何方式间接地为上述单位工作。入职新单位或更换新单位工作时,向睿海智公司告知新工作单位的名称、经营范围、人事部门联系办法等信息。此后,因被告未向原告告知新工作单位,原告向被告发出《催告履行离职承诺律师函》及《回复许林函》,被告回复称等其进行相关法律咨询后,再答复。另查,被告当庭表示现已经入职新单位。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承诺书》、《催告履行离职承诺律师函》、《回复许林函》、被告回复的电子邮件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离职时签署的《离职承诺书》,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严格遵守《离职承诺书》中的约定。被告虽主张该份《离职承诺书》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一份霸王条款,但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应按《离职承诺书》上的约定,向原告告知新工作单位的名称、经营范围、人事部门联系办法等信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告知新工作单位的名称、经营范围、人事部门联系办法。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叶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