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221号申请执行人蒙炳光。被执行人黄英庆。蒙炳光与黄英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英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蒙炳光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英庆偿还18125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英庆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黄英庆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屋登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英庆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蒙炳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英庆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蒙炳光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2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国社
审判员 龙 江
审判员 廖彦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冬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