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恢339号
申请执行人: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职务:该联社职工。
被执行人:孙玉坤,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榆县开通镇。本院在执行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玉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艺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