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500号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彩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祖林,男,1973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祖江,男,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显军,男,1964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祖兵,男,汉族,农民。
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祖林、张祖江、张显军、张祖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淮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