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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1500号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祖林、张祖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祖林,张祖江,张显军,张祖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500号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彩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祖林,男,1973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祖江,男,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显军,男,1964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祖兵,男,汉族,农民。

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张祖林、张祖江、张显军、张祖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桐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淮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