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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3447-1号

张红霞与李强、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红霞,李强,邢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447-1号原告张红霞,女,汉族1966年12月4日生,住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李强,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被告邢伟,女,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

原告张红霞与被告李强、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8月4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缴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收本院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补缴诉讼费,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红霞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叶红梅

审 判 员  李明洁

代理

审判员  赵军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时丕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