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0422执字第169号

邓忠林与刘洪伟交通肇事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忠林,刘洪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0422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邓忠林,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镇兴龙村。被执行人刘洪伟,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忠仁镇联合村。本院在执行邓忠林与刘洪伟交通肇事事故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邓忠林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忠民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延青

审判员 :张宝贵

审判员 : 王 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白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