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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272号之一

吴丽丽与任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丽丽,任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丽丽,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任宏伟,女,汉族,无职业。原告吴丽丽申请执行任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丽丽于2016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本案较长时间内不能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娇二0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