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3民初1368号
原告:XX国,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六枝特区。
被告:宋建安,男,1972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XX国与被告宋建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国、被告宋建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欠款75000元,利息6000元,共计8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关系,共同承建六枝特区信合联社毛口信用社办公楼,2015年工程完工验收后,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合伙工程款7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称待2015年2月16日六枝特区信合联社拨付工程款后再支付给原告,被告出具欠条时有家族族长及其他长辈见证,后被告称账本丢失,未欠原告工程款,拒绝支付欠款,双方协商多次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宋建安辩称,原告一直以做工程为生,由于工程管理不善,2009年负债外出,后被告出于亲属关系,一直在帮原告,并叫原告回家建房。2013年原告回家准备建房,认识了挂靠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做工程的老板刘鑫,当年5月,二人同时投标承建六枝特区信合联社毛口信用社办公业务用房,后刘鑫中标取得承建权,但刘鑫资金短缺,原告经济亦十分困难,故二人商议决定将工程转包给被告,被告支付了100000元的转包费,获得贵州景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取得承建权。在施工过程中,原告经常向被告要钱,出于帮助,被告给了原告钱物共计约40000元。2014年年底工程完工,由于工程资料尚未完善,六枝特区信合联社不拨付工程款,原告债主上门要债,原告又向被告借钱,被告称工程款尚未拨付,没有钱,原告称帮被告争取到该工程,被告应支付给原告酬劳,原告甚至从工程技术员处将技术资料骗走,称该工程是双方合伙,被告必须先支付110000元给原告,原告才将工程技术资料给被告。面临工人催逼工资的情况,被告无奈,请家族长辈协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80000元,被告称没有钱,原告要求被告写欠条,待工程款拨付后支付给原告,且要先支付5000元给原告过春节,余款打欠条,被告为了及时拿到工程技术资料,故向原告出具了75000元的欠条。该欠条被告是受胁迫而出具,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主张欠条为迫于无奈的情况下书写,提供了说明一份,该说明实为证人证言,被告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技术资料为原告通过骗取手段而取得,故对被告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014年,原告与被告合伙承建六枝特区信合联社毛口信用社业务办公用房,原告负责与建设单位对接及办理结算,被告负责现场施工,工程完工后,2015年2元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8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支付了现金5000元,向原告出具了75000元的欠条。
本院认为,双方认可该欠条系因六枝特区信合联社毛口信用社办公业务用房建设工程而产生,原告称与被告合伙,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5000元,有欠条为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拘束力,被告应按约定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6000元,欠条未约定逾期支付的利息,欠条约定的支付时间为工程款第一次拨款后支付,原告亦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工程拨款时间,故对原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欠款75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利息6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宋建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XX国欠款75000元;
二、驳回原告XX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8元,由被告宋建安负担845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再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尚源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