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904执330号

张广库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煤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广库,台河市茄子河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04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张广库,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

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茄子河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向阳街

法定代表人:张寿杉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广库与七台河市茄子河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2016)黑0904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116861.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已自行一次性处理完毕,申请人张广库撤销对该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黑0904民初7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姜勤义执行员  张广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