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4113号原告谭某某,女,生于1941年10月2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务农,住梁平县。被告何某1,女,生于1966年7月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务农,住梁平县。被告何某2,男,生于1968年7月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务农,住梁平县。被告何某3,男,生于1971年5月1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务农,住梁平县。被告何某4,男,生于1974年5月28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务农,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目的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 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飞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