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邓林花,1973年08月16日生,汉族,女。
被执行人:熊小妹,1963年05月16日生,汉族,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熊小妹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湖刑初字第2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熊小妹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2752.82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