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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565号

邓林花与熊小妹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林花,熊小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邓林花,1973年08月16日生,汉族,女。

被执行人:熊小妹,1963年05月16日生,汉族,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熊小妹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湖刑初字第2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熊小妹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2752.82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杨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来自